一、筆試期間,凡違反考場規(guī)則的行為均屬違紀行為。
二、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fā)現(xiàn)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責令其離開考場,并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事后發(fā)現(xiàn)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ㄒ唬⿲⒁(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谥付ㄗ粎⒓涌荚,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ㄈ┎话匆(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guī)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ㄎ澹┕室鈸p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诖鹁恚ù痤}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ㄆ撸┢渌话氵`紀違規(guī)行為。
三、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ㄒ唬┏u、協(xié)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ㄈ┦褂媒棺詭У耐ㄓ嵲O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四、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ㄒ唬┙洸閷嵳J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ǘ┯伤颂婵蓟蛘呙懊斕嫠藚⒓涌荚嚨;
。ㄈ┢渌楣(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五、考生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jiān)考人員、其他考生,威脅他人安全,觸犯國家法律,應移交司法、公安部門處理。
六、考生未在答題卡規(guī)定位置上答題的,或者未用現(xiàn)代漢語作答的(試卷中特別指明的除外),該科目(場次)成績按零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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