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公務員不得在成長地任市級黨政正職。
記者昨日獲悉,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公務員局轉發(fā)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公務員回避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對公務員的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范,以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jiān)督。
根據回避規(guī)定,公務員凡具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擔任縣、鄉(xiāng)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
公務員擔任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該部門正職領導。
公務員執(zhí)行涉及人事任免、稅費稽征、項目資金審批等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審核、決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涉及與本人在任職回避中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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